詐欺案件不起訴,後續處理流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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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今年一月底於網路購買東西,於匯完款給對方提供的帳戶後,賣家(以下簡稱為A)即失聯,後來我就去警局備案,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過了幾個月之後,我在六月底收到了地檢署的公文,內容是不起訴處分書,原因為被告(以下簡稱為B)辯稱帳戶是其所有,也收到了我的匯款(另有其他二位受害者),但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B的確有在網路拍賣物品(與我購買的物品不同),是A跟他購買物品後,又在網路上以販賣物品方式(此為我購買的物品),但實際上提供B的帳戶使不知情的我匯款,如此A得以向B支付購買物品的價金,全案因B罪證不足而不起訴。請教如下:因刑事的部分已經不起訴了,對方也知道我有匯款過去,但是我被騙的款項還是要拿回來,後續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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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Olga2015-07-07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提供B存款帳號的是A,且A提供帳號給你時,B並不知情,顯然B與A並沒有犯意上的連絡,與行為上之分擔,B則屬於善意之第三人,所以說,你提告B詐欺罪,當然是不會成立的。檢察官當然會以不起訴結案。不過,你依A所提供的帳號匯款後,A即失聯,且沒有依約將你所購買之物品寄給你,A之行為已涉嫌詐欺之罪嫌,因此如果你提告A詐欺罪的話,是有成立罪行的空間的。B雖然刑事之詐欺罪不成立,但B沒有法律原因接受你的匯款,因此你匯給B的款項,既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之規定�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7-09
(嘆氣)樂於助人是好事,但請量力而為......----贏,可能是你很強,也可能是對手很弱。...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7-07
答案超乎你想像的簡單,現在你已經知道犯案者是A,不是帳戶的擁有者B,那你就重新申告A就好啦!你告不成是因為經檢方偵查後,你告錯人啦!所以你再告A,檢方會另開新案再查,一定會將A找出來的,放心吧!延伸問題:告錯人會不會有誣告的問題?答:完全不會,因為你是據實申告,告錯人的原因是A的詐術,並不是你故意告B,所以B告你誣告不會成立。2015-07-0720:51:24補充:與芝柏錶討論:你沒看清楚吧,簡單說,版大替A付了錢給B,而B本身出貨收錢天經地義,哪有不對?若版大聽你的話,去向B要錢,弄個不好,B火了反告,版大更衰吧?與版大討論:A很可能犯了詐欺罪,你是被害人,所以你的目標是A,不是B,別再搞B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