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朋友三年前因跟家人相處不融恰.分開住.家人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索性搬家.在這之後他就收到苗栗警局的通知.有被害人被詐騙.檢查官要告他...這才發現.他的存款簿已不見.但提款卡還在.不過他的簿子至少六.七年沒使用過.之後他就為了這個事上法庭到現在.....苗栗地檢署判他六個月徒刑亦可役科罰金..不過沒做的事他怎麼可能認罪.所以上訴....後來.在台中高等法院上訴時,找來的人證.物證.甚至被害者當事人都來指認了(因被害者有三次跟詐騙集團的人面交).也都不認識他.而且當初銀行最扯的事.沒有存簿...只有雙證件就可以解凍帳戶.並使用,而且朋友找出來詐騙集團當初解凍的雙證件上的照片也不是我朋友本人.事實都已證明不是他了.為什麼高等法院還是要照原苗栗地檢署判決的一樣?還不得上訴....還是因為是檢察官起訴我朋友的.所以會有差?現在�
詐欺罪成立.高等法院照原判不得上訴之問題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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