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為財務困難,請朋友用他的機車到當舖以他的名義借錢,而我簽立本票給他,朋友的車事後因為沒去繳利息而被流當,而我因為是擔保人,所以我有去當舖還了1萬5千元,線再朋友向我追討我簽立的本票,面額3萬元,因為還款方式談不好,朋友要向我提出詐欺,請問這樣是詐欺嗎?當時我請他借貸是經他同意,也是他去當舖簽名,只是當時他在跟我催討帳款時,因為他有黑道背景,我因為害怕,所以當時都有以簡訊承諾還款,這樣就可以算是我詐欺嗎?因為當時是他自己答應,應該是正常的借貸關係吧!!
詐欺罪會成立嗎?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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