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在2/23租了一間兩房兩廳的公寓
付了一萬塊的斡旋金
以及兩個月押金跟一個月房租六萬九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為一些家裡的事不租了,但租約當時已經簽訂,錢也立刻給人家了
但是這個租約是從3/1才開始,租約應該也有審閱期3天,而我也從未入住過
現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須賠違約金一個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還我
請問在審閱期提出異議,能不能全數要回這筆錢,如果無法全數要回,我是不是該向消保
官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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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2/23租了一間兩房兩廳的公寓
付了一萬塊的斡旋金
以及兩個月押金跟一個月房租六萬九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為一些家裡的事不租了,但租約當時已經簽訂,錢也立刻給人家了
但是這個租約是從3/1才開始,租約應該也有審閱期3天,而我也從未入住過
現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須賠違約金一個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還我
請問在審閱期提出異議,能不能全數要回這筆錢,如果無法全數要回,我是不是該向消保
官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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