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一個租屋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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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在2/23租了一間兩房兩廳的公寓
付了一萬塊的斡旋金
以及兩個月押金跟一個月房租六萬九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為一些家裡的事不租了,但租約當時已經簽訂,錢也立刻給人家了

但是這個租約是從3/1才開始,租約應該也有審閱期3天,而我也從未入住過

現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須賠違約金一個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還我

請問在審閱期提出異議,能不能全數要回這筆錢,如果無法全數要回,我是不是該向消保
官申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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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9-02-25
房仲肯退你斡旋金已經算他人好了
真要說起來房仲的一萬塊根本不用退
然後你的違約金還是得交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2-26
K大正解
審閱期不是拿來毀約用的...
Jack avatarJack2019-02-28
斡旋金要還的,因為含在房租內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3-04
【租約當時已經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