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說要告人家,不算恐赫。 - 法律Caroline · 2011-12-3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00年7月X日11時許起趙XX出言稱「你要將監視器拆掉、資源回收清掉,否則我要告你」等語,充其量僅能視為警告之行為,並非屬刑法上所規制之將來惡害告知之行為;且提出告訴訴訟權本即我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則自難以被告趙XX有上開言語即謂其有恐嚇之犯行。是這樣嗎?法律All CommentsVictoria2012-01-01趙XX出言稱「你要將監視器拆掉、資源回收清掉,否則我要告你」趙先生之言只在訴說,相對人應拆到監視器,以求其個人私密權益之保障若相對人不作為而有侵害其權益時,將會依法提出告訴這是當事人為求權益之保障,所提出善意之警告為保障自身之權益,依法提出告訴,本就人民應有之權益只是當事人預先對犯行人提出警示,並無有惡意加害之意圖就算相對人有心生恐懼,依法提告恐嚇罪的話自不得認定趙先生有成立恐嚇之犯行因此無法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無確鑿之證據,不得對被告作不利之推定法官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早有解釋判例在案若有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檢警應積極查實,��Robert2012-01-02還是早日將那些資源回收的物品清掉吧,要不然小心收到罰單。Franklin2012-01-03是阿!他是預告以法律規定的方法排除侵害,怎麼會是恐嚇?在判斷是否有恐嚇意圖就會被排除了,合法行使權利怎麼會是恐嚇?恐嚇是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檢察署或法院會使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所以除非認定我們的法院跟檢察署是恐怖組織,去告你會產生危害於安全者,那這時就會成立恐嚇罪!...Caroline2011-12-31是的,後段的說法可以成立。所謂的恐嚇指的是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預先告訴對方,使對方心生恐懼畏怖的行為。換言之,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個罪是不以發生客觀上的危害為必要。例如以欠錢不還為例,某甲不可以對某乙說:限你三天內還錢,否則「你不得好死」或「出門最好小心一點」或「讓你死得很難看」之類的話語。這就是恐嚇!至於說到欠錢不還就要依法究辦,絕不寬貸之類的語句,雖然內容倍感威脅,但因為手段合法(言明不還錢就要告到法院)加上目的合法(經由訴訟程序請求欠債還錢,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Related Postssos車禍問題請推薦"事務管理大意"及"訴訟法大意"用書(20點)如何知道fb朋友帳號的e-mail桃園哪裡可以批發便宜的衣服?有人盜用我的照片,法律程序可以如何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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