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之事證明為真者,一定不罰?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310條第二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除了但書所寫的事項

只要所說之事為真就一定不罰嗎?

如果所說之事為真,但卻用很誇張,但仔細看起來卻是真的事情呢?


例如檢驗成分時,故意把鹽打成氯化鈉,或是把水打成一氧化二氫

雖然是事實,但用這種名字就是意圖誹謗

或是故意用很誇張的單位

例如幾公尺的東西,故意寫成幾億奈米

文字雖然正確,卻故意用單位上的陷阱來誇大數字

這樣就算是事實,有可能依然構成誹謗嗎?

--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2-02
u大師的文章已經進化到每個字我都認識但是放在一起完全
看不懂了
Elma avatarElma2020-02-06
看看台灣在電磁波標準的單位,剛好相反 XD 意圖令人安心
Mason avatarMason2020-02-08
完全對不上號的比喻跟法條 真的是每個字都認識
然後放在一起變成火星文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0-02-10
我還以為起床尿尿看到火星文
Kumar avatarKumar2020-02-11
介於罰與不罰之間 薛丁格的刑法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02-13
Q:請問小姐,貴庚? A:剛滿18歲又一萬兩千天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02-15
A:小姐請問滿18了嗎 B:我剛好365*18+1天
A:%$)%$&)_^$#&^ B:妳違反...(逮捕)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02-17
A:妳不是說妳滿十八又一天 B:不是喔365*18+1 還沒滿喔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02-21
妳忘了算閏年了 A:妳這是釣魚執法!!
Ingrid avatarIngrid2020-02-26
要看你的意圖。並不是為真就不罰。後面有但書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2-29
對啊……不然舉個例子來看看。普通民眾有什麼可被認定誹
謗又不涉私德且與公眾利益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