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其中提到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有人跟我說就算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不是公眾人物所犯的事情,還是會罰。例如把不
是公眾人物像是私人診所的醫生觸法(例如詐欺健保費及偽造文書罪)的新聞截圖下來用
網路傳給某個朋友看等於是散佈於眾,還是會罰。是真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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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有人跟我說就算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不是公眾人物所犯的事情,還是會罰。例如把不
是公眾人物像是私人診所的醫生觸法(例如詐欺健保費及偽造文書罪)的新聞截圖下來用
網路傳給某個朋友看等於是散佈於眾,還是會罰。是真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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