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休沒休完是否可要求發錢及工作地點不同上班時間 - 法律
By Rebecca
at 2013-11-13T00:00
at 2013-1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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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我目前的工作型態是週休二日,常常需要配合客戶假日加班,公司沒有加班費,所以是以調休的方式補償。
但因為公司人力不足,調休變成只是個夢(資深員工都說他的假都沒有補完,輪不到新人),以及調休不能累積到明年
所以想請問調休沒休的部份是否可以要求換成薪資?
公司因為業積不好將新竹的辦公室縮編成辦事處
所以要求員工都要從新竹至台北支援台北相關業務
並要求照正常上班時間八點半到台北辦公室,
下午五點半才得以從台北辦公室回新竹
我的上班時間就變成早上七點開始,晚上七點結束
想請問是否我可以要求上班時間是以新竹出發八點半開始
還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權利!
Update:
1。所以想請問調休沒休的部份是否可以要求換成薪資?
2。要求資遣可以用什麼法條,才會乖乖答應!
我目前的工作型態是週休二日,常常需要配合客戶假日加班,公司沒有加班費,所以是以調休的方式補償。
但因為公司人力不足,調休變成只是個夢(資深員工都說他的假都沒有補完,輪不到新人),以及調休不能累積到明年
所以想請問調休沒休的部份是否可以要求換成薪資?
公司因為業積不好將新竹的辦公室縮編成辦事處
所以要求員工都要從新竹至台北支援台北相關業務
並要求照正常上班時間八點半到台北辦公室,
下午五點半才得以從台北辦公室回新竹
我的上班時間就變成早上七點開始,晚上七點結束
想請問是否我可以要求上班時間是以新竹出發八點半開始
還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權利!
Update:
1。所以想請問調休沒休的部份是否可以要求換成薪資?
2。要求資遣可以用什麼法條,才會乖乖答應!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Ula
at 2013-11-16T11:57
at 2013-11-16T11:57
補償假通常是不能跨越年度,所以,只能就工作績效與補休之間取得平衡,且須與其他同仁之間協商安排休假ㄖ期
公司既然已公告不發加班費,要想與公司再協商發給薪資補償,難!
3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新竹縮編,公司卻不以縮編處理,採用支援方式,以支援名義將員工調往台北工作,歸避資遣
2 雇主調動員工五項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地點過遠,僱主應予必要協助
既然屬於支援性質,就隸屬關係而言,仍屬新竹員工,則各項制度仍應以新竹之規範為準,當然可以向公司主張,於0830到新竹上班後,再去台北支援,且公司需提供交通工具,供員工往返於新竹與台北之間,或給與必要交通經費補貼〈已超出常理之通勤範圍〉
基於實務上需要,公司當然也可以要求員工提前到班,此部分屬公司額外要求事項,已變更原勞動契約勞僱約定上下班時間及工作時間之協議事項,員工就有權要求公司相對給付額外報酬〈此屬勞資應重新協商部份,勞方未提出異議,視同默認同意變更〉
3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ㄖ起,三十ㄖ內為之
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勞工必須以此項法規主張自己的權益,以存證信函發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雇主〉,宣告與公司解除勞動契約及責令公司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By Elma
at 2013-11-17T20:36
at 2013-11-17T20:36
比如新竹調到台北,或是業務的性質差太多 ....
否則公司的調職都算是合理的
正確的離職方式,是事先完成交接手續,並把該休的特別假休完
如果是因公司制度至無法休完,則屬僱主責任,
雇主需補償未休完的工資
By Ophelia
at 2013-11-17T17:30
at 2013-11-17T17:30
你可以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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