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方(乙)最近遇到的狀況:
甲(騎士),在班馬線撞了乙(行人),雙方在丙(保險公司人員)陪同下,在調解委員會簽了和解書,甲同意賠償乙10萬元30天後付款,雙方放棄刑事、民事告訴。
調解委員有說明約10天左右法院簽註後會寄給雙方,九天後,丙打電話通知乙說:乙的診斷書語意不明確,宜他人照顧一個月,必須改成,需專人照顧一個月,要乙找醫生重開診斷書。
當天恰好是刑事告訴期限6個月最後一天,乙認為丙在為甲脫罪刑事過失傷害罪,又怕賠償金變債權憑證,即訊問警員意見後,對甲提出報案告訴,有拿到報案單。
試請問乙在簽了和解書後,又對甲提出告訴,有違法嗎?
可以這樣做嗎?乙認為丙在刁難、拖延,是這樣嗎?
乙最佳處理方式是如何? 懇請各位回答!
已更新項目:
抱歉我寫30天後付款是描訴內容
甲(騎士),在班馬線撞了乙(行人),雙方在丙(保險公司人員)陪同下,在調解委員會簽了和解書,甲同意賠償乙10萬元30天後付款,雙方放棄刑事、民事告訴。
調解委員有說明約10天左右法院簽註後會寄給雙方,九天後,丙打電話通知乙說:乙的診斷書語意不明確,宜他人照顧一個月,必須改成,需專人照顧一個月,要乙找醫生重開診斷書。
當天恰好是刑事告訴期限6個月最後一天,乙認為丙在為甲脫罪刑事過失傷害罪,又怕賠償金變債權憑證,即訊問警員意見後,對甲提出報案告訴,有拿到報案單。
試請問乙在簽了和解書後,又對甲提出告訴,有違法嗎?
可以這樣做嗎?乙認為丙在刁難、拖延,是這樣嗎?
乙最佳處理方式是如何? 懇請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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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寫30天後付款是描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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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調解記錄所載「雙方放棄刑事、民事告訴」極為明確
1.甲應於簽署和解之日起30天內向乙清償10萬元
2.且乙不得另外再行告訴(司法就同一事件不再審判,等於無效之訴)
3.乙可以不理丙,因丙非當事人。如30天內未收到甲之賠償款可舉和解記錄為憑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014-04-0417:36:44補充:
對不起
我看錯有爭議的一個字
和解書做寫成甲同意賠償乙10萬元30天「後」付款
這問提就大了
因為,自簽署和解書之日起算,1年後→10年後→100年後←1000年後
都算是30天後
怎麼會有這麼糊塗的和解書呢?
2014-04-0417:51:35補充:
若和解書確如所言「30天「後」付款」
乙應該以存證信函再次依據民法第88條向調解委員會及甲提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聲明之催告
一字之差
程序上真是麻煩極了
乷丳咗伯厛
如果是乙,不就是你提告嗎?
如果是甲,才會這樣問不是嗎?
真的不懂你要知道什麼?tony
▶▶http://*****
未來檢察官或法官發現時,應該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
其實你不用管丙怎麼說?未來你拿到核定後的和解書後,對方如果藉故不覆行和解內容時,你就是視實際情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而己...
可以這樣做嗎?乙認為丙在刁難、拖延,是這樣嗎?
乙最佳處理方式是如何? 懇請各位回答!
一般和解都是附條件和解.條件尚未成就和解不發生效力.這個問題很簡單.和解條件尚未成就前發生新的條件.他造和解人不同意和解無效.你要怪保險公司在最後一天提出新條件.但沒關係只要保險公司付錢對方一樣可撤回告訴
2014-04-0608:55:49補充:
你沒有違法問題.只要寫一份存證信函給對方通知撤銷和解.理由是距告訴期日最後一天相對人提出新的條件.何以如此.其理安在.實有違調解時之誠信原則.顯見台端於調解時係以詐術促成和解.本人現依民法第92條撤銷和解之意思表思.開偵查庭時將存證信函交給檢察官.
2014-04-0622:58:35補充:
保險公司在事故案件上跟被害人沒有直接關係.他只有跟被保險人有直接關係.這裡面只會出現保險公司出的越多而他自己就會出的越少剩至於都不用出.所以你要給壓力的是肇事者而不是保險公司.如你要直接對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他們理賠部會找出許多理由及條件減少理賠或延遲理賠甚至部分拒絕理賠.在法律上你的直接請求對象只有肇事者.這是因侵權行為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肇事者跟保險公司是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產生保險給付.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