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時效 - 法律
By Isla
at 2022-08-11T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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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調解書時效如何計算?
區分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時效之計算並不相同
一般會標在調解書的右上角案號處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因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將民事事件與刑事事件的調解效力分開規定,其中的區
別,用法律上的術語是,民事調解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刑事調解只執行力卻沒有既判力。
(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民法第133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
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
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此,如為民事調解
1.時效起算點?
調解成立日,就是雙方簽署調解書的日期起算。日期押在調解書下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不過管見認為,依民法第137條,調解的程序終結時在調解書核定日,似乎以調解書上法
院的核定日為時效起算日,比較合理。
2.時效有多久?
至少會有5年。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因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是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
期間為5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如為刑事調解
(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度簡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1.時效起算點?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2.時效有多久?
依各該請求權原有規定之期間
如本票有3年
票據法第22條,本票不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延長為五年。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
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
[實例說明]:
交通事故發生在1月1日
調解聲請日 在2月1日
調解書簽署日在3月1日
調解書核定日在4月1日
調解書送達日在5月1日
如分案為「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3月1日
長度5年
如分案為「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1月1日
長度主觀2年,客觀10年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車禍發生日期是 109 年 8 月 20 日
: 後來 10 月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簽調解書
: (有送法院核定)
: 目前對方還是死賴不照調解書付錢,
: 想知道若要用調解書去做強制執行,
: 有沒有時效的限制?
: 若有,是以哪個時間來算呢?
: 車禍發生的日期
調解書簽署日在3月1日
調解書核定日在4月1日
調解書送達日在5月1日
如分案為「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3月1日
長度5年
如分案為「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1月1日
長度主觀2年,客觀10年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車禍發生日期是 109 年 8 月 20 日
: 後來 10 月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簽調解書
: (有送法院核定)
: 目前對方還是死賴不照調解書付錢,
: 想知道若要用調解書去做強制執行,
: 有沒有時效的限制?
: 若有,是以哪個時間來算呢?
: 車禍發生的日期
: 還是簽調解書的日期??
: 謝謝
如果被分民調,時效起算日是10月調解書簽署時,長度5年
如果被分刑調,時效起算日是8月20日交通事故發生時,長度是知有損害時起2年
====
整理在小弟網誌,請有興趣的人參考,不過以上已是全部內容了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8/blog-post_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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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時效之計算並不相同
一般會標在調解書的右上角案號處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因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將民事事件與刑事事件的調解效力分開規定,其中的區
別,用法律上的術語是,民事調解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刑事調解只執行力卻沒有既判力。
(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民法第133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
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
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此,如為民事調解
1.時效起算點?
調解成立日,就是雙方簽署調解書的日期起算。日期押在調解書下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不過管見認為,依民法第137條,調解的程序終結時在調解書核定日,似乎以調解書上法
院的核定日為時效起算日,比較合理。
2.時效有多久?
至少會有5年。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因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是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
期間為5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如為刑事調解
(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4 年度簡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1.時效起算點?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2.時效有多久?
依各該請求權原有規定之期間
如本票有3年
票據法第22條,本票不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延長為五年。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
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
[實例說明]:
交通事故發生在1月1日
調解聲請日 在2月1日
調解書簽署日在3月1日
調解書核定日在4月1日
調解書送達日在5月1日
如分案為「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3月1日
長度5年
如分案為「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1月1日
長度主觀2年,客觀10年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車禍發生日期是 109 年 8 月 20 日
: 後來 10 月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簽調解書
: (有送法院核定)
: 目前對方還是死賴不照調解書付錢,
: 想知道若要用調解書去做強制執行,
: 有沒有時效的限制?
: 若有,是以哪個時間來算呢?
: 車禍發生的日期
調解書簽署日在3月1日
調解書核定日在4月1日
調解書送達日在5月1日
如分案為「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3月1日
長度5年
如分案為「刑調」
消滅時效起算日為1月1日
長度主觀2年,客觀10年
※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車禍發生日期是 109 年 8 月 20 日
: 後來 10 月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簽調解書
: (有送法院核定)
: 目前對方還是死賴不照調解書付錢,
: 想知道若要用調解書去做強制執行,
: 有沒有時效的限制?
: 若有,是以哪個時間來算呢?
: 車禍發生的日期
: 還是簽調解書的日期??
: 謝謝
如果被分民調,時效起算日是10月調解書簽署時,長度5年
如果被分刑調,時效起算日是8月20日交通事故發生時,長度是知有損害時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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