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過程-給付遲延相關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由於雇主欠薪已超過10個月以上,

多次去電都無後文,

所以本人去勞工局尋求協助,

今天下午調解過程我有幾個疑問,不知板友能否解答,

由於雇主一到場就承認確實欠薪,扯一堆會計離職,主任換人

或是我傳出的簡訊前幾天才收到的鬼話(簡訊4月傳1次,6月傳1次)

我提出應該有其他賠償問題,

例如利息賠償或是電話費簡訊費是否可以求償,

調解人竟然說那個不用吧,銀行利率才幾%,要也沒多少,

但因為本人不巧有略讀過民法,翻出法條雇主才願意依法定利率5%給付利息,

另一問題是因為我已經為這件事情花了很多時間,

雇主卻要求我要到公司才能領款,我則要求提供帳號用匯的,

調解人竟說每個公司有其會計程序,依民法規定雇主有權要求來公司領,

我請調解人詳細說明是民法哪一條,他卻說確定有不用找,

對今天的調解我有一些疑問希望板友能夠協助解答;



1.給付遲延的債務人竟然可以要求債權人去指定的地點領款??民法規定於哪條??
(或是有其他法規可適用)

2.我打的電話費簡訊費,或是因此事增加的交通費,是否可依民法184第1項前段,

請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比較困難我知道,但我想知道是不是可以求償)


3.調解人的責任和權責,調解人是否有義務在勞方提出利息求償時,主動說明有法定利率

的適用,又或是可以為了省麻煩直接說那個不多不用了吧??

假設第一個問題中民法不是如此規定,調解人卻如此說,調解人是否有責任??


4.由於勞工局說我在調解後仍然可以檢舉雇主惡意欠薪,查證屬實勞工局會給予罰鍰,

想請問調解後的公文是否可以當成有利證據?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