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到毒品槍砲前科,朋友說根本不用怕警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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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0-09-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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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在談論毒品根槍枝氾濫的問題,
我朋友說就算遇到警察臨檢或被路檢到,
就算你有一堆毒品槍砲前科 ,只要不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535號釋憲
警察也只能以目視方式查看你所攜帶之物,
以及身分證明文件,不可以拍搜或伸手到你口袋裡面查,
那毒品那麼一小包,我不掏出來不就沒事了,我還可以放個幾百包勒
他還說就算我放在車上不給警察搜也沒關係頂多被開紅單,
他說警察只能依道路交通法律看引擎室有無改裝,
後車廂有無放置三角反光錐,等等..反正就是不用給看車子裡面
我覺得很沒道理阿,那我帶把槍放在車上,遇到警察就不給看車子收罰單就好了
那我可以放個幾十把槍吧..
我覺得不合邏輯,就跟他打賭起來,可是我看一看法條,我好像輸了...
可是司法跟警察有這麼沒權力嗎?那這樣還抓個屁ㄚ...難怪治安這麼壞......
不知道有沒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個忙
是不是真的像我朋友說的一樣,沒有辦法可以治這種懂法律的**...
已更新項目:
他是說警察可以臨檢我,他沒意見
但是不能搜他身體
頂多叫他翻給他看~不過他說他不翻也是拿他沒咋
聽說沒法律規定一定要被搜身
沒被通緝或是有被查到案件,他頂多就是有前科的人
出示證件就好了~
但是不給搜也拿他沒辦法~所以可以說可以橫行無阻的帶藥也沒在怕
我是認為應該有法律規定可以治療這種人才跟他賭
不過我還是找不到就是了~感覺好像真的如他所說
被臨檢就好像過收費站一樣輕鬆
2 個已更新項目:
反而找到一些臨檢人車時,不得實施對人身,車輛,財產有搜索行為的解釋及法律,否則有妨害自由強制罪或是非法搜索等,那外面警察抓人不就很滯礙難行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那就是說有合理懷疑就可以搜他的身嗎?
可是我看就算有合理懷疑也只以目視檢查而已說
我看法條解釋就算是合理懷疑也不可以搜身及搜車~
不管有沒搜出東西就先犯違反刑法第304條、第307條強制罪或違法搜索罪嫌
這樣看來法律滿保護壞人的
4 個已更新項目:
可是那個員警不是被送辦了嗎?
檢查之搜車搜人行為還是需要持搜索票的
所謂比例原則可能適用於警械使用條例
還是可以適用於警執法之臨檢內呢
我看警執法清楚規定臨檢人車可以做的範圍
好像沒有搜人搜車的規定
反而列清楚了究算合理懷疑(50%)或有事實足認為(70%)
只可做哪幾項的檢查
我朋友也是拿這些壓我
我還是環不出嘴....真是懂法律的壞人是最強大的....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0-09-06T14:37
發問者您好~
您所提問的問題我先po535釋文給您:
請您仔細看清楚所有內容之後.再決定打賭是你朋友贏還是你贏?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5)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由上述內文可知: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臨檢是指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由這個定義來看,臨檢只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目的在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但因為臨檢常有侵及人權之虞,而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又欠缺明確性原則,且法律亦無授權警察機關制定臨檢相關法令,故大法官在立法未完成前,定下「比例原則」作為最高指導方針,即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符合適當性、明確性以及最小侵害性。具體而微,對「人」的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雖說你朋友不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他有一堆毒品槍砲前科.應合乎比例原則所謂之"相當理由"足以認定之執行依據!
2010-09-06 08:13:42 補充:
對~警察是不能"無緣無故"就搜您朋友的身..
但是實務上您朋友有一堆毒品槍砲前科..
若當下為深夜時段.或治安勤務重點執行區域.
且主動表示拒絕搜身或配合檢查.
此舉已合乎比例原則所謂"合理懷疑"之"相當理由"認定之依據
2010-09-06 17:59:33 補充:
呵呵~
您蠻用功的..
但您曲解了刑304.307的意義:
就學說上而言..
強制罪是屬於意志形成自由的侵害~
且行為人是以"強暴、脅迫"的行為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行使權利..
但我強調過:在實務上:警察依專業能力查察行為可疑人車.
其參考依據莫過於就是當事人於受檢當下情緒.態度反應.身分鑑別.所攜配件.甚或同行友人!
既然當下你朋友言行已被認定為具有相當可疑理由被合理懷疑..
依法搜索你朋友之人車.自不構成違法之事實!
2010-09-06 18:05:03 補充:
舉個例子吧~
還記得前一陣子的幾則新聞嗎?
有個自小客車駕駛因拒絕警方攔查..
被幾十輛警車沿路追捕.最後甚至身重十幾槍斃命!
最後經查他根本不是什麼大不了的重犯..卻被"隆重對待"!!
原因何在? 就是因為他拒絕攔查.逕行駕車離去!
警方當然認定他具有相當可疑理由而合理懷疑..
2010-09-07 19:31:46 補充:
那個員警被送辦有被起訴嗎?
應該沒有吧!? 對! 更甭提判刑!
原因何在? 因為畢竟司法還有些許值得讚揚的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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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0-09-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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