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報考/任用資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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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30日修訂、增訂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Q1:一級單位主管是指處室主任嗎?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Q2: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請舉例是哪些職位符合?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Update:
那Q1:一級單位主管是指處室主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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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12-24
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職等人事室副主任等相當層級佐理人
員職務一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單列薦任第九職等主
任、副處長、副主任、科長、組長等相當層
級職務並敘薦任第九職等二年以上。
三、現任或曾任人事機構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組長
等相當層級職務三年以上,且敘薦任第九職
等三年以上。
所以薦九 都是指主任 組長 科長職位
2011-12-24 00:44:39 補充:
主任是學校的一級單位主管,亦是校長的幕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