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社會團體職員兼任工作人員問題 - 法律
By Sierra Rose
at 2013-04-20T00:00
at 2013-04-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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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團選任職員兼工作人員問題.
比如..擔任社會團體的理監事如果兼任工作人員.
會怎樣? 行政單位查到會怎樣? 犯法嗎?
但是兼任工作人員並沒有領薪資.完全是義務的.
這樣....有沒有犯法? 會怎樣?
請各位達人開釋!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報告王哥..
我們是社會公益團體.每個人都是志願為社會奉獻的.
因為有一條法規說..「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因為協會裡面缺乏人才...所以..理監事兼做工作人員的工作.
請問...政府查到會怎樣嗎?
謝謝^^
比如..擔任社會團體的理監事如果兼任工作人員.
會怎樣? 行政單位查到會怎樣? 犯法嗎?
但是兼任工作人員並沒有領薪資.完全是義務的.
這樣....有沒有犯法? 會怎樣?
請各位達人開釋! 謝謝^^
已更新項目:
報告王哥..
我們是社會公益團體.每個人都是志願為社會奉獻的.
因為有一條法規說..「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因為協會裡面缺乏人才...所以..理監事兼做工作人員的工作.
請問...政府查到會怎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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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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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3-04-23T10:11
at 2013-04-23T10:11
2013-04-22 05:20:13 補充: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七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專任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2013-04-22 05:28:25 補充:
第九條 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其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三分之一,其基准由各團體定之
第十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2013-04-22 05:54:56 補充:
社會團體財務處裡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相關法規摘錄如上。理監事職責不同,不能立法、執法、監察都是同一批人擔任,產生球員兼裁判,職責不明、財物不清,衍生弊端
2013-04-22 06:10:50 補充:
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By Brianna
at 2013-04-20T20:16
at 2013-04-20T20:16
假設有個社團賺(收)不到錢,所以無法聘請專職人員, 各項工作不由理事分工, 只有解散一途了..所以理事兼社團業務工作,並不違法....至於監事,因職司監察,當然不宜兼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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