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為什麼要這麼寫? - 法律
By Tracy
at 2009-06-02T18:05
at 2009-06-02T18:05
Table of Contents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剛剛看八卦版說到這條法律,就去查了一下。
我想請問的是第一句,為什麼要在後面再加「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為什麼不直接寫「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之文
字....blabla」
為什麼好好的一句話要把動詞分到頭尾,受詞放在中間呢? 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不起,我龜毛了。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剛剛看八卦版說到這條法律,就去查了一下。
我想請問的是第一句,為什麼要在後面再加「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為什麼不直接寫「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之文
字....blabla」
為什麼好好的一句話要把動詞分到頭尾,受詞放在中間呢? 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不起,我龜毛了。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Wallis
at 2009-06-05T08:08
at 2009-06-05T08:08
By Enid
at 2009-06-05T21:49
at 2009-06-05T21:49
Related Posts
有關重利罪之問題
By Jessica
at 2009-06-02T16:51
at 2009-06-02T16:51
醫療糾紛-我們的不甘
By John
at 2009-06-02T16:11
at 2009-06-02T16:11
這樣算是公然侮辱嗎?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6-02T16:02
at 2009-06-02T16:02
有關於網路辱罵
By Hardy
at 2009-06-02T09:15
at 2009-06-02T09:15
合夥的問題
By Linda
at 2009-06-02T05:35
at 2009-06-02T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