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為什麼要這麼寫?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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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剛剛看八卦版說到這條法律,就去查了一下。

我想請問的是第一句,為什麼要在後面再加「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為什麼不直接寫「散布、播送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之文
字....blabla」

為什麼好好的一句話要把動詞分到頭尾,受詞放在中間呢? 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不起,我龜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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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09-06-05
因為有些名詞不適合當某些動詞的受詞
請問你如何使他人聽聞文字?
Enid avatarEnid2009-06-05
請問你如何公然陳列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