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些刑法上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麻煩指教,謝謝!1.關於強盜結合罪的部份,除了時空上要緊密之外,是否有犯罪的先後順序?例如:甲一開始犯意為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完之後,另起強盜的犯意,是否有強盜結合之適用呢?2.老師對學生呼巴掌只是為懲罰,但卻造成學生受傷,是否有業務過失之適用呢?3.甲為植物人乙之看護,某日甲見乙之枕頭蓋到乙之口鼻,甲見狀仍不理會,對於甲之刑責該論論以第294條第1項後段遺棄罪或是不作為殺人罪呢?

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0-04-30
其實強盜結合犯是屬於形式結合犯,犯罪是否要求要有一定的先後順序我沒辦法跟你確定,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刑式結合犯的主觀要件,在通說和實務上有不同的解釋。通說認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就要對兩個故意且獨立的犯罪類型就要有包括的認識。實務上則認為不以有包括的認識為必要--85年第二次刑庭總會決議。2.3等我有時間我再補上。2010-05-0821:27:59補充:先回答3吧,2我剛剛寫到一半有點confused。3的題目因為你並沒有給我一個是不是具有危險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5-02
(第一題)強盜結合罪的確須要先後順序,如果是先強制性交,而後另起強盜犯意而實行之,那是強制性交罪與強盜罪數罪併罰。(第二題)所謂「業務」是指以事實上執行業務為標準,須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且為社會的活動而言。因此對老師來說,打人應該不是業務,雖然老師對學生的懲罰行為乃附隨於教學,但現在強調教師不可體罰學生,故兩者之間顯無密切關係,應該只是一般過失傷害。(第三題)遺棄與殺人究竟有何差異,關鍵在於行為人有無「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