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下列問題,麻煩指教,謝謝!1.關於強盜結合罪的部份,除了時空上要緊密之外,是否有犯罪的先後順序?例如:甲一開始犯意為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完之後,另起強盜的犯意,是否有強盜結合之適用呢?2.老師對學生呼巴掌只是為懲罰,但卻造成學生受傷,是否有業務過失之適用呢?3.甲為植物人乙之看護,某日甲見乙之枕頭蓋到乙之口鼻,甲見狀仍不理會,對於甲之刑責該論論以第294條第1項後段遺棄罪或是不作為殺人罪呢?
請問一些刑法上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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