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在高院審理中,我是告訴人
被告在外使用某公司名片,並表示自己是該公司負責人
使被害人陷於被告有還款能力之錯誤。
被告於高院審理中之陳述,表示所使用名片是該公司所印製並交付使用
Q1原以為是被告自行印製,如是該公司印製並交付使用這樣該公司是否為詐欺幫助犯?
Q2如果是,要怎麼將該公司一併加入案件?
請板上先進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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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外使用某公司名片,並表示自己是該公司負責人
使被害人陷於被告有還款能力之錯誤。
被告於高院審理中之陳述,表示所使用名片是該公司所印製並交付使用
Q1原以為是被告自行印製,如是該公司印製並交付使用這樣該公司是否為詐欺幫助犯?
Q2如果是,要怎麼將該公司一併加入案件?
請板上先進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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