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十月中在餐廳工作剛開始公司要求交身分證印本又拿了一些合約書要我一定要簽名''內容有一條離職需在十五天提出及不加勞健保合約等等我在十二月初提出離職被挽留又再十二月中主動以簡訊方式告知廚師說我要離職廚師當天也有告知老闆也沒收到公司要求寫離職書這回事可是到一月領薪時公司才告訴我說''''我這樣沒薪資可領''''也就是說十二月工作十五天薪資全被扣掉我想問問如依照勞基法我工作未滿三個月�
請問依勞基法工作未滿三個月臨時離職會被扣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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