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保依附問題該怎麼處裡!!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勞保問題!!麻煩各位大大幫忙!!
小弟我再三年前一間公司工作~~那時候有投保勞健保
後來離職過後,有不知道還有沒有勞健保
小弟就去別間公司上班 公司也是按照勞基法規定幫我納保
在昨日.. 小弟忽然接到前間公司老闆娘電話說
因為公司之前有依附勞健保 尚未退保 到今日
所以勞保局罰鍰 説要對我提出告訴!!??
或者是我個人把這筆罰鍰"吃下來" 據說十幾萬
小弟請問...
1.這筆費用罰鍰 是我要吃下來嗎!?
2.為什麼可以對我提出告訴 明明就是自己本身公司沒退保 現在抓到算我的!?
3.那小弟可以用什麼方式來自保!?
4.另外請問 那最後還有說 要對我目前就職的公司提出存證信函
有這種事情嗎!?
小弟不才 只能以點數回報..如知悉者 請幫忙 謝謝

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4-06-15
1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與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ㄖ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ㄖ起算
2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五條:
第六項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ㄖ起三ㄖ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ㄖ起三ㄖ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3 依上述法規,受僱者勞健保投保與退保之投保單位為公司,公司應擔負投保與退保全部責任,與勞工無關;勞工拒不納入公司投保,才須負擔未投保責任
勞工自請離職,公司應於勞工離職之當ㄖ辦理勞健保退保
勞工無故離職,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曠職」條件,公司應於符合解除契約之ㄖ,辦理勞健保退保
公司未依規定辦理退保,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違法不實投保,責任當然應由公司承擔罰鍰,勞工不需分擔任何責任,前雇主所言,純屬欺騙、脅迫不知法規之勞工而已,根本不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薪職公司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投保,且依據同條例第十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並不限制勞保重複投保,原公司要對新職公司發存證信函,要主張新職公司侵犯其何項權益?存證信函具有法律上證據之效力,相反的,可視其內容,侵犯到個人名譽或權益,可以檢附該存證信函,向原公司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Mia avatarMia2014-06-18
1.這筆費用罰鍰 是我要吃下來嗎!?
~~~你離職後,公司就應該辦理勞健保退保,是前公司的錯誤,不是你。
~~~勞保可以重複投保,公司沒有辦理勞保退保~~~
則勞保費,前公司須補繳到辦理退保為止。
健保只須在一個單位投保,你已在新公司投保,就公司誤繳的部份,可以由前公司申請退費
****所以,以上勞健保費~~不是你的錯誤,不須由你承擔。
2014-06-15 18:24:07 補充:
2.為什麼可以對我提出告訴 明明就是自己本身公司沒退保 現在抓到算我的!?
~~這是前公司嚇唬你的,可以不予理會。
2014-06-15 18:25:11 補充:
3.那小弟可以用什麼方式來自保!?
要自保~~~
證明你何時自該公司離職,
何時加入新公司勞健保。
2014-06-15 18:30:11 補充:
4.另外請問 那最後還有說 要對我目前就職的公司提出存證信函
有這種事情嗎!?
~~~等他真的寄來存證信函來的時候,看內容再說。
~~其實前雇主(或老闆娘)根本沒有任何立場,
寫存證信函給你或你目前就職的公司(寫了也無任何法律效用)。
因未辦理退保造成的損失,應由前公司自負責任。
2014-06-15 18:37:49 補充:
員工有辦離職手續(姐除勞動契約),離職當日,雇用單位(公司)應辦理退保。
如因員工曠職,依勞基法規定,曠職三日可以開除(姐除勞動契約)
雇用單位應於開除當日~~應辦理退保手續。
勞工離職前,先請事假、病假、特休後為辦離職手續就沒有再上班
可在所有價其到其後通知其到職,超過三日未到職已曠職三日論,可以開除,
雇用單位應於開除當日辦理退保手續
因雇用單位過失,導致沒有退保、應繳保費,不應由利負擔。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6-16
你根本一點都沒錯 是原來公司老闆娘故意唬你的 他也不 會寄存證信函來 更沒有罰款這一說 樓上把勞保法 都鋪出來了 你看清楚 你哪點出差錯呢 裡都不理這種人 保證沒事的 你更要小心別被騙了 尤其片前 有問題 可以問我
2014-06-15 14:13:07 補充:
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