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工任用相關的法律問題謝謝 - 法律
By Gilbert
at 2014-06-19T00:00
at 2014-06-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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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大大一些勞工任用相關的法律問題謝謝。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看一下,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地方,謝謝。
新Sales的任用規定:
• 新Sales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名稱為教育訓練期,非正式聘用),
若滿兩週或三週時決定繼續做下去需簽約同意12個月內若新進業務員決定要去職須被扣一個月薪資,賠償公司在教育及訓練方面的損失。
同時同意公司有權三個月內隨時可停止任用,不會提供預告期及任何資遣費。
• 通過3個月試用,進入正式任用後若被公司資遣,會提供預告期及解任資遣費。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看一下,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的地方,謝謝。
新Sales的任用規定:
• 新Sales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名稱為教育訓練期,非正式聘用),
若滿兩週或三週時決定繼續做下去需簽約同意12個月內若新進業務員決定要去職須被扣一個月薪資,賠償公司在教育及訓練方面的損失。
同時同意公司有權三個月內隨時可停止任用,不會提供預告期及任何資遣費。
• 通過3個月試用,進入正式任用後若被公司資遣,會提供預告期及解任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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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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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4-06-23T08:44
at 2014-06-23T08:44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從簽約的第一天,勞工就擁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權益。
有關約定賠償教育訓練費用的部份:
公司可以約定賠償教育訓練費用,勞動基準法並不禁止這種約定。
但是不能直接扣薪資當賠償(勞動基準法26條)。
如果公司直接扣薪資,那是違反勞動基準法26條,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78條,罰公司九萬到四十五萬。
有關停止任用與預告期:
約定公司三個月內隨時可以停止任用與不提供預告期,這是沒有意義的約定。
公司實際上不必約定也隨時可以停止任用,只要勞工違反了勞動基準法12條,或者違反了勞動基準法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
而三個月內本來就不適用預告期。勞動基準法16條的預告期,是要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公司才需要預告。
有關資遣費的部份:
如果用勞動基準法11條第五款(不能勝任)要勞工離職,就算是在試用期之內,依照勞動部的看法,還是要給資遣費。但是法官的看法並不一定與勞動部相同。
如果是用勞動基準法12條的原因要勞工離職,不管工作了多久,公司也不必給資遣費,這與是否為試用期無關。
有關通過試用期的部份:
所謂的公司資遣,是依照勞動基準法11條、13條、16條、17條。
而當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14條,勞工可以自請離職,公司仍然要依照勞動基準法17條給資遣費。
預告期是依照勞動基準法15條、16條。
約定提供這些法定的權益,只是把法律的規定化成公司與勞工的契約內容。
實際上就算是沒有做這個約定,公司還是有依法執行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法條全文,可以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或者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頁來查詢,這邊不列出詳細法條內容。
以上僅供參考
By Michael
at 2014-06-21T22:29
at 2014-06-21T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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