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HR高手~連續約聘的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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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是接政府專案,單位以約聘人員方式聘雇,之後接政府方案計畫到今年八月,現在老闆突然我說跟上面談好只要在確認,約聘期就接續,因為業務之後每星期則一天留下來幫忙,因為諸多關係想跟老闆談相關個人褔利,但又怕因新約還沒進行,被老闆耍就因此被OVER,所以想請各位專業大大幫忙找尋最佳解!
最初人事法規,一直覺得因為是約聘所以什麼褔利也沒有,[一般來說我們五點下班,記得有次老闆耍威,要我們在四天內教出成果,害得在辦公室加班二三點回家看日出,說什麼我們是責任制,管我們晚上有什麼事,四天就是四天(含六日)那時候自覺是約聘所以想沒法可依就忍著],之後可能看我不懂,常常有事沒事理所當然就要加班,同單位的則是老闆天天親自提醒下班時間請早點回家,說什麼要他回去照顧家庭,聽了有種不平感,陣子爬文爬的很勤,想再確認一些事項,請各位幫忙!!
Q1-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因我各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雖然是政府部門專案或方案,但我都是由同單位聘任],雖然我是約聘,但年資.特休等權利是否累計狀況接續?
Q2-我的加班費能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請單位加發入薪資?
Q3-勞基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因為業務之後每星期則一天留下來幫忙,我則會到十點多才下班,如此單位老闆的要求是否有違反正常工時呢?
Q4-最後,因為我想在八月底前跟老闆攤牌,告知我的權利[如加班費.特休等],但因尚未進入新的約聘期,如果老闆因此在九月OVER我,我能否有反擊的能力?或者我等新契約進行時再跟老闆攤牌會比較好呢?
Update:
SORRY,我再補充一些內容,我們單位是週休二制,另我是處理一般行政業務,開會等一般行政,並非業務人員有業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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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Jacky2010-08-16
非週休二日制事業公司應按勞基法第24、39條規定計算給付加班費應在續聘簽約時一次提出主張,寫在責任制的勞動契約裡同時解決;相關的責任制的勞動契約規範如後: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一式3份,縣政府、資方、勞方各執一份),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舉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依勞基法為準勞方上下班僅需簽到,不必打出勤卡勞方每月應達成xx件企劃案、課長應督促屬員完成合格產品30000件、業務員每月應繳績200萬元責任額(雙方約定的職務範圍必須清楚「可量化」的責任額)勞方每月超時工作15小時以下,資方可不必給付加班費勞方每月請事病假15小時以下,資方不得扣減薪資
Sandy avatarSandy2010-08-15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