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妨害性自主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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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妨害性自主罪裡面男性侵女很容易找法條定罪,那為何女姦男就現今法條只能用性交罪來處分,就未滿16歲依然如此~只能用與未滿16歲性交來判刑,法律前人人平等嗎?就性侵就差別真大,難道女姦男就沒有強制?法律為何只用侵入來規範性侵??那不是讓很多女狼逃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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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Kelly2011-06-18
你好~只能用與未滿16歲性交來判刑,法律前人人平等嗎?法律所謂的男女並沒有男女差別,當然男女平等。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就性侵就差別真大,難道
Leila avatarLeila2011-06-18
說實在的男女平等,照目前的社會一般觀感,女性被重視度很多部分都顯然超越男性了,哎呀,似乎從我讀書時代都感覺不到重男輕女了,都只記得老師說過他會男生打重點,女生打輕點(重男輕女果真不假-.-+)就套用在這個案子吧!確實,如果是男老師對女學生犯上述的事,即使女生是合意的,男老師恐怕也會被套入強制這兩個字眼吧!?料不准這法官若是判這男老師為合意的性交(刑法第227條),這法官只怕也得被冠上恐龍之名,你說是吧?我只能說台灣的人民,道德觀念實
Elvira avatarElvira2011-06-20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前開所謂"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就是專門針對"女對男"為性交之規範。綜上,我國目前刑法定義的性交行為誇張的廣,被學者批評。簡單敘述,下列情形都是"性交":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
Agatha avatarAgatha2011-06-18
舊刑法時期確實有女對男性交之規範漏洞,不過在94年刑法修正後就已經沒有這個問題了。
James avatarJames2011-06-22
不懂樓上的意思~~~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06-21
說話要有證據,沒有證據的話不能當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