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至2010年之間,在國家圖書館與台灣大學校本部圖書館內為案件第一現場,受害者遭能量重度騷擾,與切割上唇明顯可見能量刀痕與有血漬情況下,現場受害者與警察之相關爭執衝突逾五十次者,處於台灣大學羅斯福路四段校本部圖書館的台大學生會代表,與協同的台北市警員,還有中山南路20號的國家圖書館的駐衛警員,五年內處於警事公權力行使在案件現場民眾,做逮捕驅離或勸離時總共三次告知:「一定要到法院去告!」在上述當事人對��
請問大大,這樣到司法院要用什麼名義進行申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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