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法官案件解釋法,所謂的審及救濟用盡,是指還有第四審還是再審,高等法院還有甚麼救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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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9-06-08
這是指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法律案件經終局裁判-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不服判決: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之虞,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級審理未能得到法律救濟…;訴願未能得到行政救濟、再經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三級二審:地方法院設有行政法庭,審理交通違規案件,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案情應不致於需要釋憲)未能得到法律救濟…以上訴訟得聲請統��
Olive avatarOlive2019-06-08
我遇到的案子已走到最高了,那還要走行政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