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法官連任的問題VS地方制度法問題VS勞基法問題 - 法律
By Bennie
at 2012-12-13T00:00
at 2012-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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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增修條文說大法官....並不得連任。但公民老師卻說大法官任期到了必須重新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如果總統提名任期到了的大法官還是可以的,所以無連任的限制。這兩者不是茅盾嗎?難道是老師說錯了嗎?如果都沒錯,考試出來到底是要選可連任還是不可連任?
2.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四項說: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抵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一項是指自治條例,第二項是指自治規則。
我的問題是:什麼是由行政院、什麼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什麼是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3.勞基法第53條所規定勞工自請退休的情形,其工作~年以上是指在同一家公司的年資還是勞保年資?
2.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四項說: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抵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一項是指自治條例,第二項是指自治規則。
我的問題是:什麼是由行政院、什麼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什麼是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3.勞基法第53條所規定勞工自請退休的情形,其工作~年以上是指在同一家公司的年資還是勞保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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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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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2-12-13T08:32
at 2012-12-13T08:32
是不得連任沒有錯
你老師他所指的應該不是"連任",指的任期到應該是"隔屆"的情形
我相信"所已無連任的限制"應該是您聽錯了,考試出來當然是寫不得連任
2.第1項自治條例所述是在講地方立法
第2項自治規則所述是在講地方行政
那是機關層級的問題,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6,27條之規定,層級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政府
也就是說,如果是台北市的地方自治法規與上位法牴觸,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如果是桃園縣的地方自治法規與上位法牴觸,若是涉及衛生事項,由行政院衛生局函告無效
如果是中壢市的地方自治法規與桃園縣的自治條例牴觸,由桃園縣政府函告無效
3.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按修正後條文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即得向雇主申請自請退休。
所以指的是同一事業單位工作的年份
至於"年資"是另外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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