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為44歲,再去年的時候再台中市進化北路樓下一間有小姐坐台陪伴的KTV唱歌的時候認識一位在裡面上班的小姐,而那時他剛好跟他的男朋友分手,所以想說追求她,而他知道我年紀已經達適婚年齡而還沒有結婚,所以便利用我空虛寂寞的弱點,賈亦要跟我當男女朋友,而其中我跟他交往已達半年之久,但沒有發生關係只是常常去吃飯而已,不過這當中她一直說在那種地方上班每天所得薪資不到500元且又常常跟男客人唱歌就被同事要求跟男客人喝大酒,基於愛她又憐憫他的原因之下,他說無法繳房租的時候,我就拿錢讓他繳房租跟生活開銷,而讓他知道我是隻大肥羊,因此一直跟我要錢花,卻始終沒有跟我發生親密關係,而且告訴我他一直住在他所租住的地方,而他沒有錢可以繳房租房東要他搬家,所以我又多給他15000元,可是直到過年前他說他家人要他回屏東幫忙採��
請問懂法律的人近來一解迷或~詐欺罪及債務不履行成立之要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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