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三月於某瑜珈會館購買了38個月的課程,當時的合約為買兩年送14個月
會籍從2013.03.30開始,應該可以使用到2016.05.29
今年四月開始使用送的部分,結果業者書面通知我說
「因本公司內部之服務及設備改善事項恐損台端之會員權益,
故依會員契約之規定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本公司預告雙方會員契約於民國104年5月31日終止。」
打電話去給他們法務,得到的回應說,依據契約中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他們終止我契約為了保證我的權益,且因為我現在是在贈送期間,所以沒有退費的問題
而她們所謂的第九條第五項為
九、會員得依下列規定以書面終止本協議
(五)因XX(公司名稱)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且可歸責於XX之事由,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會員催告改善,仍未改善,致會員終止本協議時,
XX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賠償。
會員並得另外請求退還費用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但我檢視我的合約沒有這一條款,但他們堅持有,也堅持說我無法繼續上課
叫他們調合約出來看,就說會計下班不能調,法務也休假
當時也跟他們說會向消保官申訴,但他們就說你的權益你可以去阿
請問一下,這樣算是詐欺嗎,因為覺得這不只是消費糾紛了,想去警局報案
--
會籍從2013.03.30開始,應該可以使用到2016.05.29
今年四月開始使用送的部分,結果業者書面通知我說
「因本公司內部之服務及設備改善事項恐損台端之會員權益,
故依會員契約之規定及維護會員之權益,
本公司預告雙方會員契約於民國104年5月31日終止。」
打電話去給他們法務,得到的回應說,依據契約中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他們終止我契約為了保證我的權益,且因為我現在是在贈送期間,所以沒有退費的問題
而她們所謂的第九條第五項為
九、會員得依下列規定以書面終止本協議
(五)因XX(公司名稱)提供之服務或輔具設備有缺失且可歸責於XX之事由,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會員催告改善,仍未改善,致會員終止本協議時,
XX應按第二款之規定依契約存續期間退還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賠償。
會員並得另外請求退還費用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但我檢視我的合約沒有這一條款,但他們堅持有,也堅持說我無法繼續上課
叫他們調合約出來看,就說會計下班不能調,法務也休假
當時也跟他們說會向消保官申訴,但他們就說你的權益你可以去阿
請問一下,這樣算是詐欺嗎,因為覺得這不只是消費糾紛了,想去警局報案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