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曠職三日離職的問題(急!!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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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2-10-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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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國內某知名企業集團工作已經兩年多,近日要離職了,但是,我不想跟主管說明理由。所以,會以曠職三日開除的方式來做離職的動作!
想請教:
(一)
這樣子,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我只是個最基層的小員工。無故未到會造成人手不足,同事工作量增加。會不會造成公司損失我不清楚!因為會造成損失ㄧ定是當時有人在程序上犯了錯誤!除非說,公司有辦法舉證說這錯誤與我無故未到有關係,否則,因該沒辦法對我提出賠償要求吧?再者,犯錯是要扣績效獎金的!這個,我想沒什麼人會這樣搞自己!
如果有損失,也是因為人手不足導致當天該做的事情做不完!這樣,就跟我有關係了。因為我沒到,所以人手不足做不完,這樣也可以算是損失吧!這樣公司可以求償嗎?
(二)
離職證明上會有註記嗎?主管滿不爽的,我想會有註記的!
在網路上爬過一些文都說,不管你是怎樣離開的,離職單跟離職證明都一定會給你,且一定要給你。這是法律有規定的! (離職單跟離職證明是同一項東西嗎?
勞健保轉出單上不會有註記吧?爬文後得到的結果是說,現在只查得到轉出轉入日期,其餘的資訊是個人隱私,未來的公司查不到!
(三)
新公司真的會跟我之前服務的公司查詢我的任職紀錄嗎?
因為,在也是知名企業擔任高階主管的親戚一直告訴我:一定要好聚好散,一定要按照程序來走,公司都會查人員再前一家公司的任職狀況!.要是新公司真的會查,那我不就黑掉了!要是我已經錄取,之後新公司查到我之前是曠職遭致開除的,會不會遭到解雇不聘用呢?
我現在是基層小員工,未來的工作也是基層小員工,因為我只找基層小員工的職缺!
只是個基層小員工,真的會有嚴謹到去查詢之前任職狀況的公司嗎?
我的新公司也是上市櫃的大公司!
(四)
現在的公司薪水計算日期為:5號→26號
我28號開始曠職,這樣,薪資要怎樣計算?公司會怎樣扣我錢?
請問,法律上有曠職一天扣三天的薪水這樣的規定嗎?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其實,我也不怕公司扣我薪水!,畢竟,我不缺錢也有錯在先!所以沒什麼好說的!
只是想說,如果法律不允許這樣子扣,而公司這樣扣了,我可以依法討回我的權益!
其餘的,公司愛怎樣扣就隨他去吧!
(五)
「惡意離職」、「曠職三日開除」等等不依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會留下什麼紀錄嗎?無論是哪個地方的任何的紀錄都算!(企業界、法律上、勞工局等等的…)
已更新項目:
感謝貓貓大的回覆^^
看樣子,公司只能扣我錢而已~
不會留下紀錄!
2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貓貓大
5.離職證明(單)是同一個文件:僅可註記到離職日期。如另述其他如(惡意離職....)這就違法了,未經同意,揭示隱私。
這個有法條嘛? 請求告訴我是什麼法第幾章第幾條?
3 個已更新項目:
2.如果<離職證明>內容有敘及你不利的紀錄,絕對會影響你日後求職的困擾,你是可以依揭示個人隱私,而向法院提告。
不好意思!..問題多了點^^"
請問,若是公司這樣揭示個人隱私的話,我是該依據哪一條法律提告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貓貓大不厭其煩的回覆我的問題^^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2-11-01T21:09
1.你的問題大部分是屬於內規的(公司所定的工作規則)<勞基法>是有規定的條文(首先你須先確認公司工作規則的條文是否合法,或是非法自訂的,所謂合法是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的,才有法律效力。你就得照規矩走,如是非法自訂的條文,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許多惡質的雇主自訂些有的沒的亂七八糟的條文,壓榨勞工的血汗,其實都是違法的,只怪勞工本身不了解<勞基法>而吃了很大的悶虧。
2.<勞基法>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 (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內容:畧)
第 71 條 (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3.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法律上並無曠職1日須扣3日工資之規定。
5.離職證明(單)是同一個文件:僅可註記到離職日期。如另述其他如(惡意離職....)這就違法了,未經同意,揭示隱私。不會留下紀錄的。
6.工資是不能亂扣的,只要你有工作1天,雇主就得付你一天工資。
2012-10-28 15:03:28 補充:
1.<離職證明>:僅是一般證明你在該公司服務,到職、離職的日期。並無制式條文,或特別規定。亦無法條強制規定內容要如何寫。只是一般文書而已。類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內文中並不會註記你在學校中被記了幾個大功,或是大過。
2.如果<離職證明>內容有敘及你不利的紀錄,絕對會影響你日後求職的困擾,你是可以依揭示個人隱私,而向法院提告。
3.<離職證明>只有在你求職時比較用的上,並非公告週知的文件。其他的地方是很少需要用得上。
4.勞健保轉入、轉出的申報單,也只是日期的填寫,並無其他的註記。
2012-10-28 18:29:26 補充: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1.委託機關為你新任的單位(公司),受託者為原服務單位。
2012-10-28 21:02:12 補充:
可依刑法第二十八章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告訴乃論】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向法院提告。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2-11-01T07:40
賭? 對..我就是在賭那一口氣而已...
實在是看公司很不爽才這麼**!!
不過,現在看來是賭錯了..照離職程序來走還比較省事!!
因為,本來不想辦,後來又跑回去辦..早知道就辦一半就不用再多跑一趟了
會不會查我是不知道
不過,我敢這麼幹是因為..
新工作錄取了+新工作報到不需要"在職證明"...
2012-11-04 18:01:45 補充:
總之,這次的事情是個經驗!!
謝謝各位大大的教誨! 謝謝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2-10-31T02:14
你要去賭運氣嗎?
一般愈大的公司愈有可能去跟前公司求證你上一份工作的狀況
舊公司要是據實告知你是連三曠離職,也只是陳述事實而已
可以好聚好散要這樣搞,不是找自己麻煩嗎?
至於離職證明書,是沒有制式規定,但在申請失業給付時有一張官方版本的離職證明書,裡面的離職事由,公司是可以勾選的,你既不是非自願離職也不是自願離職,也就是說公司應該要勾選「其他」,也不用寫你惡意離職,只寫依勞基法十二條(有點記不清是不是這條,反正就是連續曠職三日)解職。你想要拿到這樣的東西嗎?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2-11-01T15:21
新公司真的會跟我之前服務的公司查詢我的任職紀錄嗎?
會!
新公司去詢問舊公司你的服務狀況時,舊公司就會告訴新公司你在公司的服
務情形的阿!(這不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阿)
你可以向公司提「自願性離職」的阿,而離職原因你可以寫「因個人生涯另
有規劃、故提出此離職申請書」的阿!(公司詢問時,你就回答:因個人生涯另有規劃;好聚好散)
PS:看樣子你應該算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吧!
2012-10-29 15:44:53 補充:
只有單純的詢問「你在舊公司服務的情形」的話,這就不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要件阿!(你個人名稱、你身分證字號、你詳細住家地址)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2-10-30T11:18
簡單的事情,不要搞的那麼複雜,就辦理離職,不然會製造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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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2-10-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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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2-10-28T00:00
MR澪.亂De風andlt;andlt;誰能幫我想一個跟這個很像的名子.....拜託拜託~andgt;and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