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遺產繼承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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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最近家族發生一些事情
剛剛爬文後看到這篇對岸的文章

https://kknews.cc/society/y896zg.html
文章末提到…

「其訴訟時效應依據《民法通則》從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即從弟弟主張分割財產
被拒絕之日起計算。

綜上在本案不適用繼承法第八條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弟弟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遺產,且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想請教各位大大這個情形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還有想順便請教全部遺產如果由文中的哥哥繼承(繼承1),然後哥哥又往生其遺產由其
配偶及子女繼承(繼承2),請問這樣(繼承1)的部分是否算已經執行「分割繼承」了!

謝謝各位大大!

補充:我上面有說過這是對岸的文章,我是想了解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也是同樣的規定


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2-01-16
你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Tracy avatarTracy2022-01-21
繼承開始時,遺產是公同共有,在分割之前若有共有人死亡,
就是更多繼承人加入公同共有關係而已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2-01-16
你查的是對岸農場文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2-01-21
另外,你問我台灣用不用對岸法律? 嗯.......
Andrew avatarAndrew2022-01-16
你覺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海基會海協會是在做啥呢???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2-01-21
各國法律,自有其形成的緣故
Mary avatarMary2022-01-16
西台灣所制定的法律"條文",東台灣並沒有遵守及受約束
Irma avatarIrma2022-01-21
代位繼承 配偶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