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機車未行駛於道路上可以開罰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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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我的機車停在路邊(合法的格子內)
我坐在旁邊的機車與友人聊天
當時一位警員詢問我的車(這車是你的嗎)
我回:是
員警回答我說你的排氣管非原廠排氣管我可以開你驗車
請問大家 我未發動也未行駛更何況我連坐在我車上都沒有了
試問 改裝一之排氣管(那排氣管也是符合法規水平出口 高度也無過高)
未行駛於道路上也可以開我罰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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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r avatarConnor2012-07-12
F16給您回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1項第9款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如果您停的位置不屬於道路範圍,當然他無權開單,路邊停車場屬道路範圍,他是可以開單的。
Damian avatarDamian2012-07-14
你好: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 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制之標牌。
六 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 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第16 條: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
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
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2-07-12
停在路邊停車格可開單
除非你停在自家的停車場或家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