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應該改成"國家有合法募集兵源,保衛領土的義務"。這樣才符合民主自由,這樣才合理,徵兵制毫無疑問就會變成違憲,沒有爭議。不像現在出現憲法違反憲法的情況,而大法官釋憲用狗屁不通的理由,把當兵義務視為破例沒有違憲。用個很簡單的例子,假設廖添丁今天搶了郭台銘去救濟窮人,請問他有沒有犯強盜罪?請問你認為他有沒有錯?劫富濟貧诶,為了公義去搶劫耶。你或許會問為啥不教他謀生技能或��
請問當兵有沒有違憲?你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合理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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