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稅捐稽徵法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剛剛上網看法規"看了一些稅捐稽徵法的條文"有些問題想請教稅法專業人士!
請問【核課期間】 跟【徵收期間】的差別在哪裡呢?
我看法條是這樣寫的:
1: 核課期間是指課稅事實發生後"政府應予發單徵收的一定期間"若超過此期間將失去核課的權利
2:徵收期間是指經政府發單徵收的稅捐"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起徵完竣"若超過此期間將失去徵收的權利"又稱為 <追徵時效>
上述這兩個條文我還是看不懂"所以想請教懂稅法的網友們"能否舉兩三個簡單的例子來解釋" 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的差別"感謝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2-09
請參考經濟日報解說
台灣租稅的「核課期間」跟「徵收期間」到底有多久?為何報章雜誌上常報導有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重獲自由之日是否遙遙無期?根據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有權限查核納稅義務人逃稅或漏稅事實的期限,只要在這個期限之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的稅捐未繳納,就要趕在期限內發稅單補稅;如果過了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都沒有發現有應繳納的稅捐,也沒有補發稅單給納稅義務人,以後就不得再補稅處罰。
一般來說,核課期限依據以下情形,分為五年或七年:一、如果已在規定期間內依法報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稅捐機關有權查核逃漏稅事實的核課期間只有五年,例如某甲已在當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內進行申報,則核課期間為五年。相反的,如果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延長為七年。二、印花稅、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等稅捐,核課期間同樣是五年。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單後,如果納稅人遲遲未繳清,從稅單所載的繳款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是稽徵機關的「徵收期間」;移送強制執行後,徵收期間也是五年,如果應徵納的稅捐未在徵收期間內完成,不得再行徵收。不過下列情形中,徵收期間也有拉長的空間: (一)稅捐稽徵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執行後:1、行政執行署將有五年的「執行期間」,此種狀況之下,「徵收期間」五年加上「執行期間」五年,追稅期間最長可達十年。2、行政執行署「執行期間」內,如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稅額、報告其財產狀態或有其他陳述的執行動作,還可再延五年,等於追稅期間最長為15年,期滿不得再執行。(二)徵收期間還要扣除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的期間,以及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半數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的期間。
http://tw.myblog.yahoo.com/jw!aFyvqr.TGATJ5cZkO7UW...
Gary avatarGary2012-02-08
所稱「核課期間」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
徵收期間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
Harry avatarHarry2012-02-09
一、所謂的核課期間係指需要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稅捐,因為納稅義務人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有義務於核課期間內,計算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額,並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例如: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娛樂稅、貨物稅。
二、所謂的徵收期間係指稅捐機關依據資料,不需要納稅義務人申報,就可以發單課徵的稅捐。例如土地稅、房屋稅(這部分可能會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