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筆錄問題,和警分局或當事人透露資訊給媒體記者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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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月15日行經花蓮吉安鄉某個民宅附近,因為和人相約在路口,我等人,在那裡徘徊。那邊有一名住戶外出返家,看到窗戶破碎,又看到我在那裡徘徊。因此報警處理。我被帶往派出所,等了四個小時。警察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我僅有徘徊,但是沒有扔擲物品,畫面沒有中斷,很完整。所以研判應該是我到場之前就已經破,屋主也是離家兩天才返家,不能確定是那時候破的或是我丟破的。監視器發現我只有拿著手機徘徊,一直看手錶,但是卻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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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1-01-26
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隱私權樣態分(1)侵擾他人獨處領域(2)公開使他人難堪的私人事務(3)公開某事,致他人遭誤解(4)未經他人同意,公布姓名及肖像.警方把影像交給報社,當然觸法.你可依國賠法提出告訴.但警方會找民代或里長出面緩頰.最後你應該會以雙方和解收場(嚇嚇警察就好了,除非你要搬家,還不不要撕破臉).你告對方.對方當然會知道你名字(刃有兩面,這道理你應該懂).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了.我就不多說.你可上司法院院站查判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