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月15日行經花蓮吉安鄉某個民宅附近,因為和人相約在路口,我等人,在那裡徘徊。那邊有一名住戶外出返家,看到窗戶破碎,又看到我在那裡徘徊。因此報警處理。我被帶往派出所,等了四個小時。警察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我僅有徘徊,但是沒有扔擲物品,畫面沒有中斷,很完整。所以研判應該是我到場之前就已經破,屋主也是離家兩天才返家,不能確定是那時候破的或是我丟破的。監視器發現我只有拿著手機徘徊,一直看手錶,但是卻無任何
請問筆錄問題,和警分局或當事人透露資訊給媒體記者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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