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行政訴訟法中
對於確認訴訟的地方搞不太懂
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
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1. 得提起 跟 可得提起 有什麼不同呢?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是什麼意思呢 為什麼不在此限
3.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是什麼意思呢 有個網站給的例子是 地主不認同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 如果行政處分違法 這直接提撤銷不就好了嗎
本身沒有法律背景
google找到的文章都太專門了實在看不懂
希望能科普點回答
最好有淺顯的例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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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確認訴訟的地方搞不太懂
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
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1. 得提起 跟 可得提起 有什麼不同呢?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是什麼意思呢 為什麼不在此限
3.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是什麼意思呢 有個網站給的例子是 地主不認同成
立公用地役關係 如果行政處分違法 這直接提撤銷不就好了嗎
本身沒有法律背景
google找到的文章都太專門了實在看不懂
希望能科普點回答
最好有淺顯的例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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