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規定候選人選區與戶籍的法條與法規 - 法律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12-18T00:00
at 2010-12-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例1規定設籍在A地的甲,不能到B地去參選
例2規定設籍在A市的甲,不能到A縣去參選
選罷法瀏覽過很多遍,依然找不到相關法規
已更新項目:
那請問「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其行政區皆不同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選舉區的劃分 是屬中央選委會來制定
------
那請問有相關條文可以看嗎?
例2規定設籍在A市的甲,不能到A縣去參選
選罷法瀏覽過很多遍,依然找不到相關法規
已更新項目:
那請問「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長、縣(市)長、議員…其行政區皆不同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選舉區的劃分 是屬中央選委會來制定
------
那請問有相關條文可以看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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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0-12-22T11:04
at 2010-12-22T11:04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
須年滿二十六歲。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請版大 再對照一下
2010-12-20 11:09:00 補充:
選舉區的劃分 是屬中央選委會來制定
會因選舉屬性的不同或特殊狀態 作某些程度的調整
2010-12-26 05:15:32 補充:
選舉罷免法 第35-37條 都有相關規定
以下是第37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鄉
(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
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
發布之。
2010-12-30 14:25:35 補充:
選舉區的公告 請至中央選舉委員會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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