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侵占罪匯成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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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跟B是朋友,B跟C是朋友,A跟C不認識某天A有停車位需求,跟B借停車位,而B借C的停車位給A,但A不知道B沒有先跟C告知結果C發現後,非常生氣,報警備案,堅持要告A侵占罪A當晚在警察通知後,立即遷車離開C的停車位A當晚就到警察局報到並解釋案情A跟B要向C道歉,警察希望ABC和解,但C不接受一個月後,A接到警察局電話,說C要告A侵占罪,要求A到警局做筆錄請問這樣侵占罪會成立嗎?因為A並沒有不法意圖,也沒有因此有不法所得若C告不成侵占罪,那A可以反要求C賠償這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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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3-07-09
A未經C之同意,占用C所屬之停車位,所涉及之罪行,不適用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應適用於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案是B擅作主張授意讓A占用C之車位的,因此A與B應為本案之共同正犯。如果C要追究相關法律刑責,除了提告A之罪行以外,應將B同列為被告的。上述刑法罪行之成立,必須行為人要有竊佔之意圖才能成立。本案係因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