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跟B是朋友,B跟C是朋友,A跟C不認識某天A有停車位需求,跟B借停車位,而B借C的停車位給A,但A不知道B沒有先跟C告知結果C發現後,非常生氣,報警備案,堅持要告A侵占罪A當晚在警察通知後,立即遷車離開C的停車位A當晚就到警察局報到並解釋案情A跟B要向C道歉,警察希望ABC和解,但C不接受一個月後,A接到警察局電話,說C要告A侵占罪,要求A到警局做筆錄請問這樣侵占罪會成立嗎?因為A並沒有不法意圖,也沒有因此有不法所得若C告不成侵占罪,那A可以反要求C賠償這段時間
請問這樣侵占罪匯成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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