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日前與人發生車禍糾紛對方拍下我的照片並於臉書上PO照片且編造事實謾罵我已決定告對方公然侮辱/誹謗且附帶求償民法195條侵犯肖像權對於對方的編造謾罵我看到後回文:若不願意撤銷發文我會提告!對方回文:我已經委託議員處理了你做好心理準備!對於經商的我無形中增加了很多的壓力與恐懼畢竟��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恐嚇罪?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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