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搭火車的時候與哨口管制員某乙發生糾紛
事後拿一張驗傷單要告某乙過失傷害
那張驗傷單是醫生基於醫病互信的係而開出來的,某甲根本沒有受傷
檢察官在偵查時看監視器影像及未經求證的驗傷單決定起訴某乙
一審法官函詢醫院後,才知道驗傷單無法證明某甲有受傷
最後一審判某乙無罪,二審也同意某乙無罪的判決
請問某乙可以像地檢署遞狀告某甲誣告及偽證罪嗎?
這個案例是否有符合誣告及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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