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客變成告我侵占 - 法律
By Sandy
at 2014-08-05T00:00
at 2014-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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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一個問題,當初朋友因為勞資糾紛,我幫忙出面代為處理,叫我請假
朋友後來得到賠償賠償所得口頭答應,分一半給我及請我吃飯還有車馬費..
後來錢賠償了也請我吃飯了也給我錢了卻又出爾反爾後悔了我不環他他反告我侵占也收到傳票了請問這個要如何處理?
直到後來我們鬧不合我就北上去工作了忽然就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傳票後來我打電話查詢我被告侵占
請問這個要如何處理呢?
我真的很無奈,當初是他心甘情願給我,卻又告我侵占,我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構成侵占,請知道的大大幫助我,快開偵查了
真的很倒楣,早知道我寧願去上班...
問題一對方答應給我酬謝卻又出爾反爾告我侵占這樣成立嗎?
問題二侵占構成條件是什麼?這樣也能侵占?
補充他有給我轉帳匯錢到我戶頭,隔不到半年就收到這個傳票打電話�
朋友後來得到賠償賠償所得口頭答應,分一半給我及請我吃飯還有車馬費..
後來錢賠償了也請我吃飯了也給我錢了卻又出爾反爾後悔了我不環他他反告我侵占也收到傳票了請問這個要如何處理?
直到後來我們鬧不合我就北上去工作了忽然就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傳票後來我打電話查詢我被告侵占
請問這個要如何處理呢?
我真的很無奈,當初是他心甘情願給我,卻又告我侵占,我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構成侵占,請知道的大大幫助我,快開偵查了
真的很倒楣,早知道我寧願去上班...
問題一對方答應給我酬謝卻又出爾反爾告我侵占這樣成立嗎?
問題二侵占構成條件是什麼?這樣也能侵占?
補充他有給我轉帳匯錢到我戶頭,隔不到半年就收到這個傳票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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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Gary
at 2014-08-05T02:24
at 2014-08-05T02:24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你請假幫他處理勞資糾紛,他也同意請客與分你一半,錢也給了....於已成立的契約中,他反悔而已,只要你沒以詐術或強制,不構成侵占。他要反悔,你要堅持,就進行調解吧..扣除你請假的損失,還給他吧..,這種人就算了。再強調一次:是在你沒以詐術或強制的情況下....
By Rachel
at 2014-08-09T00:20
at 2014-08-09T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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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4-08-09T03:24
at 2014-08-09T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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