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您談談股票市場內線交易所衍生的罪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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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股票市場~於2001年8月25日~由歐盟股市評鑑委員會認定~乃亞洲最大的詐欺集團~上至證期會.證管會~下至西裝革縷.潮服披*的董仔畜牲明目張膽的配合所謂臭牠祖宗八代的基金管理人~宰殺散戶~已達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胖達人內線交易案祇屬冰山一角~略觀刑法的1內線交易2炒作股票3詐欺背信4偽造文書~上列罪狀都足以貼上胖達人那票表面光鮮的畜牲身上~事爆了~有畜牲認罪.500萬交保~這還算符罪懲原則~有些畜牲嘴硬不認罪~竟然諭令300萬.200萬交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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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10-06
對不起我的看法與發問板大不同刑事訴訟法101條.101條之一都有規定相關羈押的限制不管對方有無罪請先告訴我板大要求羈押的原因既非五年以上重罪若相關事證明確無串供以及湮滅證據之嫌檢察官就算聲請羈押一樣會遭駁回討厭與不討厭一個人是一回事論法就得把自己的好惡拋開不然法之基礎如何確立板大對該案相關人士的評價個人無意見但論法羈押請依照規矩來...
Irma avatarIrma2013-10-08
有沒有搓圓仔湯不知道?有沒有關說不曉得?有沒有灑錢打通關節摩知影?一堆的問號.重罪輕判的比比皆是.叫人怎能信任司法?法官高高在上,自以為是!奈何?????
Wallis avatarWallis2013-10-05
〈羈押要件〉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羈押~要件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013-10-0416:10:07補充:一、以上是法律所規定之羈押要件,但那是『基礎』,法律不是『照本宣科』,針對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