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以下實例.能否構成背信及公然毀謗罪.感謝萬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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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共四位成員.分別為:凌男.陳男.劉女.林女1.四人在公共場合(茶館).以普克牌玩大老二.有計算金錢.但採用紙張計算.事後在私下結算付清!((請問是否違法?違反哪條法律?))2.玩牌過程中.因林女坐在凌男旁邊.所以一直偷看凌男手上的牌出牌.因而有贏了幾場(有獲利).事後林女向凌男及劉女坦承此行為舉動!((請問此舉動凌男可否對林女提告?以及告什麼罪名?))3.總共大約玩了100多場.結束遊戲後!在結算付清離開茶館時.林女向陳男及劉女告知.凌男其中一局做牌(藏牌).事後劉女才向凌男告知此訊息!但因遊戲過程中.林女幾乎都輸錢.凌男幾乎都贏錢.林女因而向陳男.劉女表示凌男做牌.但林女並無證據舉證.且陳男及劉女都表示確實沒有看到凌男作牌(藏牌)的動作!((請問林女將非事實的事情公然污衊凌男.以經構成妨害凌男名聲.請問凌男可以以哪些罪名向林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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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11-05-18
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Tom avatarTom2011-05-17
你要告啥麼??光一條賭博罪你們4個人就有事了.就算有委屈也吞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