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高手幾個簡單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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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最長15年加重至20年與合併30年(為何有人被判幾百年最後卻執行30年?)
二、拘留與拘役有何不同?
三、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是在第幾條? 汽機車都適用?
四、法律條文中都會看到"惟"這個字請解釋
五、如果有法律條文修正要到哪邊去看最新的
以上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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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可以解釋一下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看的 51-5
幫我簡單解釋!!!!!!!

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11-30
1.一個是主刑判決 (刑法33條)
一個是合併執行 (刑法51條)
2.拘留 有可能是行政罰 有可能是一種保全訴訟程序的做法
拘役 一種刑事罰
3.第43條 是
4.只有
5.看板大 個人會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4-11-30 05:09:36 補充:
因為有的法條 只有幾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有期徒刑部分沒有上限
避免法官 給一個無意義長度的刑期 所以有所規定
但有時一個人 不只犯一個罪 經由一罪一罰可能總共七八十年 甚至百年以上
避免執行無意義 (關個七八十年 跟死刑有何差別)
且執行是用來教化 而非無止盡的懲罰
所以也必須有上限 也方便後續是否可以假釋的參考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12-02
一個是有期徒刑(刑第33條第3款)的上限
一個是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刑第51條第5款)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