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教以下問題
目前碰到的狀況是房子所有權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沒有相關醫療證明,但該位屋主會自
行去找代書進行售屋並有簽約及收取訂金的動作。但又事後取消,必須支付對等訂金作為
違約金給買方,目前已有過一次的案例。
很擔心會有這種狀況重複發生,想請問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能避免掉這種情況?或著是有第
三方單位能協同作證,例如:此人未與親屬會同簽約則此合約無效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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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碰到的狀況是房子所有權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沒有相關醫療證明,但該位屋主會自
行去找代書進行售屋並有簽約及收取訂金的動作。但又事後取消,必須支付對等訂金作為
違約金給買方,目前已有過一次的案例。
很擔心會有這種狀況重複發生,想請問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能避免掉這種情況?或著是有第
三方單位能協同作證,例如:此人未與親屬會同簽約則此合約無效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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