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述違憲審查機關審查規範人民權利自由的法令是否合憲時,所應採 - 法律Blanche · 2011-10-3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論述違憲審查機關審查規範人民權利自由的法令是否合憲時,所應採取的標準化步 驟?法律All CommentsRae2011-10-31論述違憲審查機關審查規範人民權利自由的法令是否合憲時,所應採取的標準化步 驟:壹.以審查權歸屬分獨占式與分權制規範審查制度:一.獨占式規範審查制度:(一).意義:法律違憲審查權,專屬大法官會議權限.(二).實務見解:釋字第 371 號揭示,如下:1.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2.各種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3.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4.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二.分權制規範審查制度:行政命令違法,違憲時之處理,如下說明:(一).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對法規命令違法違憲之具體爭訟案件,拒絕適用.1.實務見解:釋字第 137 號揭示,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2.釋字第 407 號: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二).大法官會議,對於法規命令違法違憲,宣告無效:釋字第 674 號揭示,上開兩項命令,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 Posts調閱通聯紀錄內容有什麼?懇求世紀帝國3群酋爭霸中文檔贈20點唷開貨車被撞不知道我想問車禍的精神損失賠償可以要求什麼?這樣的老闆我能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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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以審查權歸屬分獨占式與分權制規範審查制度:
一.獨占式規範審查制度:
(一).意義:法律違憲審查權,專屬大法官會議權限.
(二).實務見解:
釋字第 371 號揭示,如下:
1.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2.各種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3.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4.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分權制規範審查制度:
行政命令違法,違憲時之處理,如下說明:
(一).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對法規命令違法違憲之具體爭訟案件,拒絕適用.
1.實務見解:釋字第 137 號揭示,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2.釋字第 407 號: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二).大法官會議,對於法規命令違法違憲,宣告無效:
釋字第 674 號揭示,上開兩項命令,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