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95年1月1日,出資200萬,作為其子(乙)購屋頭期款使用,後續之貸款皆由乙繳
付。
然甲出資當時,甲早已積欠某銀行20萬債務,後因無力償還,至今加計利息累計至欠款
250萬元。
今銀行提起訴訟,主張該屋為甲與乙之借名交易,欲請銀行判定該屋所有權為甲所有,以
便對該屋進行強制執行。
請問乙是否可主張,該200萬為其父贈與,並請求法院認定,當年之贈與,僅20萬屬無效
贈與,180萬仍屬有效贈與。
而僅返還20萬元與甲,為銀行執行債權之用。
最近親友遇到的狀況,不知道這種主張可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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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然甲出資當時,甲早已積欠某銀行20萬債務,後因無力償還,至今加計利息累計至欠款
250萬元。
今銀行提起訴訟,主張該屋為甲與乙之借名交易,欲請銀行判定該屋所有權為甲所有,以
便對該屋進行強制執行。
請問乙是否可主張,該200萬為其父贈與,並請求法院認定,當年之贈與,僅20萬屬無效
贈與,180萬仍屬有效贈與。
而僅返還20萬元與甲,為銀行執行債權之用。
最近親友遇到的狀況,不知道這種主張可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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