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這些法令條文大家都耳熟能詳了...事情是發生在101年11月19日~11月23日本人因為超速,一次收到5張同樣是1400元的罰單,很奇怪的是本人是初犯就得接受1400元的罰鍰,我也有查過裁量基準表:初犯應
超速罰鍰提出訴訟的問題?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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