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甲乙丙三人
甲為本人,乙為支票轉讓人(有背書),丙為發票人
案由:
一、今甲和乙做生意,甲收了乙帶來的客票(即票號為丙持有,乙有其背書)300萬元,
而後支票跳票,發現乙和丙皆已不見蹤影,據了解可知乙名下並無財產,丙名下亦無
甲可否為其權利救濟?對乙和丙之方法各為何?
二、若乙尚有其他債權人,應否共同聯合提起訴訟?
三、民事訴訟途徑vs刑事附帶民事途徑(有人頭詐欺之疑慮),何者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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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本人,乙為支票轉讓人(有背書),丙為發票人
案由:
一、今甲和乙做生意,甲收了乙帶來的客票(即票號為丙持有,乙有其背書)300萬元,
而後支票跳票,發現乙和丙皆已不見蹤影,據了解可知乙名下並無財產,丙名下亦無
甲可否為其權利救濟?對乙和丙之方法各為何?
二、若乙尚有其他債權人,應否共同聯合提起訴訟?
三、民事訴訟途徑vs刑事附帶民事途徑(有人頭詐欺之疑慮),何者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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