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拖吊後~被強制報廢~保管費還要繳嗎 - 酒駕

Table of Contents

車子酒駕被扣押後,
如果不要車子~讓拖吊場強制報廢,
這樣保管費還有需要繳嗎??
保管費有最高上限嗎?
Update:
可以回答的簡單一點嗎...
我不需要知道這些規定...
我只要知道還需不需要付保管費。
如果他強制報廢後被拍賣的金額不夠付那怎麼半= =?
Update 2:
所以保管費是沒有上限的??
那這樣放一年到他被強制報廢要多少阿...

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11-09-26
車子酒駕被扣押後,
如果不要車子~讓拖吊場強制報廢,
這樣保管費還有需要繳嗎??
由拍賣所得扣除。
保管費有最高上限嗎?至拍賣為止。第 85- 3 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2011-09-25 20:40:28 補充:
補不足
2011-09-26 07:35:47 補充:
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