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個月在前往上班路上,發生車禍事故,當時我時速50~60行駛在路上,在接近馬路上的紅燈停止線時,對向車道的貨車突然加速左轉(在我還沒到停止線時,那台車是在對向車道待轉,所以我並無刻意減速),我煞車不及就撞上對方貨車並摔倒在地上,第一時間對方先將自己貨車移致路邊停妥,再來跑過來將我摩托車牽去旁邊,當下我因為摔地時是雙膝先著地,痛到動彈不得,他把我的車子移走之後才來把我移致路邊並且連絡救護車送醫我想請問:1.如果上調解委員會的��
車禍事故發生後移動現場車輛導致初步判決書上寫無法判定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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