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半年前,小弟行駛平面道路的機車優先道
因為當天傍晚,天色昏暗,路燈也還沒開
疏忽擦撞到前方,因輪胎爆胎,牽機車的ㄧ位先生 (他沒靠邊牽,牽在車道上
且他後車燈未開,我閃避不及跟他擦撞 (當下有報警
造成他右腳挫傷,右肩韌帶斷裂,開了兩次刀
他復健休息快6個月
我有意跟他和解,也有去探望他
後來去了調解委員會
我願意支付薪資,看護,醫療上的損失 (約快35萬@@
但我不能接受的是額外精神賠償的20萬元@@
小弟想請問一下:
1.責任歸屬全都在我嗎 ?
2.精神賠償部分是不是不太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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